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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 部门:引智处 日期:2009-5-5 3593
 
    为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人才来浔创新创业,共同发展,2009年2月3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7号),《通知》对来浔创业发展的留学人员在经费资助、税费减免、用房补贴、购房补助、生活津贴、技术入股、往返签证、配偶就业、子女就学、职称评定等多方面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一、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由九江经济开发区连续三年每年筹集不少于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重点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延续、衔接和开发;市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不低于20%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从事高新科技项目开发。
    二、  凡经批准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技术领办、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5-10万元。如果落户项目为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则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20-50万元。
    三、  对留学人员进园区孵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提供工作用房200-500平方米,需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市场价50%收取租金;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三年内按市场价的50%收取租金。留学人员在九江市无自有住房,并且每年连续或累计半年以上在九江居住,三年内租用自住住房按500-60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需要在九江市区购置自住住房,并在创业园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定比例不超过10万元的购房补助。
    四、  具有教授、博士或副教授、硕士职称或学历的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工作,5年内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的生活补贴。
    五、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入地方库部分,五年内由财政列支全额奖给企业。
    六、  留学人员来园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等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留学人员企业3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  留学人员进创业园孵化或创办企业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领办或者参与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金的25%;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专利等技术成果入股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至50%,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  留学人员企业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可按有关规定一次审批,企业所聘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需多次临时入境或者长期居留的,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者居留证明。
    九、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其配偶在职的随调随迁,优先安排工作;非在职符合就业条件的,积极推荐安排就业。未成年子女随迁及子女入学入托,在九江市内可按有关规定不受区域限制自主选择学校,免收跨区域就学的相关费用。
    十、  留学人员在创业或者工作过程中需评定职称,可根据其在国外的经历及学识水平予以评定或者推荐评定相应职称。
    十一、  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料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
    十二、  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优先支持,也可向信用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或者参股。
    十三、  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直接向有关单位申请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资助。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北司路109号,人才市场大楼六楼。九江市人事局引进国外智力和专家管理处(九江市外国专家局);
    联系人:黄起成、王细赞、魏力;
    联系电话:07928563477;
    邮箱:jiujiangaie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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