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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事局(编办)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制


  为加强局机关效能建设,树立机关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特制定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不作为追究
  指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行政不作为的种类
  (一)对符合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管理、服务对象办事时限延误或损失的;
  (三)不给好处不办事,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在执纪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应给予效能告诫,不够效能告诫的,应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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